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期限为2年,超过期限的未执行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应当依法不予执行。因此,如果强制执行期限已经过去2年,未执行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就不能再进行强制执行了。
2、但是,如果您有合法的理由导致无法在强制执行期限内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执行期限。例如,被执行人财产不足、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等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执行期限。如果法院认为您的理由合法,可以决定延长执行期限。
3、另外,如果您在强制执行期限内已经开始执行,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执行未完成,您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4、总之,强制执行期限2年后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一般情况下不能再进行强制执行。但如果您有合法理由,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执行期限或继续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
6、(一)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7、(二)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8、(三)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9、(四)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进入执行程序后一般是6个月执行完毕。如超过2年,申请执行,对方无异议,也可申请执行,对方有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实现实体权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同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根据《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解释》第九十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是小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应该看判决书(或调解书)判决(调解)的内容,看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时间,分几次履行,分次履行的最后一次的时间是什么时候,有没有超过两年。没有规定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仔细看看判决书,如果已超过期限,那只能找被执行人商量,看他能否主动履行。如果对方不履行,那只能是吃哑巴亏了。
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税务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税务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1、法律分析:已强制执行2年后还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在2年有效期内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的,当发现被执行人拥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就需要去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3、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1、法律分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2年,而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的,强制执行2年后,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继续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3、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第二百五十四条继续执行,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1.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五年,这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时限。
2.一旦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如果六个月内未能完成执行,执行程序可能会中止。
3.如果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五年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继续执行程序。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采取措施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但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5.法院采取财产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措施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给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单位必须配合办理。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7.在执行中,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上述措施,法院应当作出裁定。